会议提出,坚持以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方向,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司法问题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
控方认为这些证据表明,就算发生了打斗,马丁并没有武器,没有将齐默曼置于死地的主观意愿,如此轻微,并不明显的伤情,能证明齐默曼的生命正受到严重威胁吗?这种情况下应该轻易使用致命武器吗? 交叉询问中,辩方律师追问下,这位法医承认她当时并不在案件现场,也未亲自检验过伤情,只是通过照片来判断。这很容易给人天使与恶魔的对比印象,不过,案发时,马丁17岁,已长到1米80,他从5岁开始打橄榄球,被教练认为是队伍里最好的球手之一,想成为职业橄榄球员。
作证的人有两种说法,一说看到红衣男子处在下方(当天齐默曼穿红衣,马丁穿黑衣),另一说看到体型较大者在上方(齐默曼体型较大)。结果显而易见-----双方的亲人在法庭上都认为是自己孩子的声音。有一位控方证人作证时说,看到打斗中占上风的黑衣男子使用了典型的ground and pound格斗技巧。捐款人未见得认为他无罪,但是,他们希望齐默曼不会因为举国若狂的压力,无力与国家机器对抗,可以用这些钱雇佣律师,避免受到不公正审判。她以风格强硬著称,将上任后经手案子定罪率远超前任视为胜利,认为能将更多人送入监狱,更重的量刑能降低犯罪率。
他又说:我爱我的外甥胜过生命,我爱我还没有出生的孩子,我抱歉马丁的父母要埋葬自己的孩子,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感觉,只能日日为他们祈祷。这名叫齐默曼的成年男子,在录音中用thug(恶棍),assholes(混蛋)来描述素不相识的马丁,还使用了Fucking punk的字眼,语音模糊,被CNN认为是对黑人有侮辱性的Fucking Coon,NBC更剪辑掉911接线生他是什么肤色?的问题,直接使用齐默曼的回答看上去是黑人,暗示他有种族歧视。这就是为什么官员可以以法律之名打击坏人和黑恶势力,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家除了法之外,还强调法、术、势三者的交互配合。
(参见 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济南中院,2013年8月26日)。 二 、薄熙来案的庭审实录:何种法律问题? 2013年7月2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下文简称薄熙来案)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8时30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治主义并非是一种常识,而是一种我们以及我们的生活世界应该日夜反思并践行的理念。当司法评论所到之处,司法所赖以存在的政治语境和社会基础绝然成为影响司法判决的前提性问题,这正如绝大多数观察家和评论家所意识到的那样:案里案外同样重要。
判决结果一目了然: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为法律是立法者依据正当的民主规则制定的,故依据法制的统一性和普遍性,此案应该与彼案达到法理意义上的同案同判。
虽然法治主义的推行受制于一定的政经结构,但是,法治绝非仅仅是强力者的单边游戏规则,法治主义的精义之一便在于论理(Argument)和说服(Persuasiveness),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不单单是一种强力之治,法治在更大程度上还体现为一种理由之治。(参见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7页),学术研究当如此,更何况主宰生命长短的刑事审判呢?无论是孤证、反证、证据链条云云,全都在此回归到了一个原始的追问--现代法律制度安排下,什么样的证据规则是最为具有说服力的规则呢? (四)法律问题4: 法庭上的事实辩论与法律辩论 于普通大众而言,法庭之庭审最为精彩处莫过于两造的法庭辩论。历史也真的很吊诡:正在遭受罪与罚拷问的薄熙来如今却正在以另一种角色和方式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无怪乎,举国媒体顷刻为之哗然。
(参见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济南中院,2013年8月26日)。事实上,经过陈希同案、陈克杰案、陈良宇案等司法实践,我国似乎已经形成了对落马高官的异地审理的司法管辖权惯例。第12款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不得不承认,上述对话中,乙方的反应和回答是一个非常具有常识性说服力的论证,这种论证方式不仅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找到其栖身之所,也同时它也获得了极高的正当性支撑。
薄熙来案第一审庭审过程可以分为五个阶段--(1)开庭。从薄熙来案判决书公布之后的各种以此案为题并且形诸文字的司法评论来看,司法判决的法律意义完全被其政治意义淹没,这不能不说是这个时代全民政治官化的最好注释。
这次庭审在法理思考上的扩散效应还在于中纪委证据是如何转化为检察院证据(通过案卷移送,可认为最高检证据已经合法地被济南市检完全接受),进一步,检察院证据是如何转化为法庭证据。(参见Douglas Walton, Informal Logic, Cambridge, 2008, p.171, 184)严格来看,相似非难是一种典型的注意力转移(Red Herring),因为就上述论证本身而言,甲本身是否从事或者实施了相同或相似的错误行为与甲乙论证的争议点是毫无关联的,简而言之,争议点在于对乙的行为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评价与甲本身的问题并不产生必然的逻辑关联。
法律视角认清蒙太奇方案的方法便是抓住方案两端的实际交易人--徐明和谷开来。薄熙来在重庆市委常委会提出免除王立军之公安局长职务时,虽有人提醒薄熙来必须事先征询公安局党组同意时,但薄熙来罔然不顾,强行要求市委常委会通过其提议,似有滥用职权之嫌。购买枫丹o圣乔治别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的蒙太奇方案(Montage Plan)是薄熙来案中的涉外因素最为密集的法律问题点,现代公司法中的诸多跨国问题都被庭审展示出来:公司之注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权交易、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涉外商事交易、涉外物权合同等等。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判决结论的作出全仰仗以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所锁定的事实,之后通过将事实涵摄到明文的刑法条文中的方式定罪,然后依据其犯罪情节的轻重来量刑。笔者也姑且将之称为一种自我批判式的法律党人的司法评论。若以今日薄熙来案之审判来追缅法治主义在中国的百年生命旅程,吾人不难发觉:法治主义生长之初背负着邦国救亡图存的使命,而今天,法治主义承担着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使命。
(参见薄熙来案庭审实录,济南中院,2013年8月23日)然而,法庭面临的最大挑战依然是事实争议,这似乎成为一个中国式法律审判永远无法绕开的死结。也许对于进入高度发达的二十一世纪的国人而言,法治是一种理所当然的常识。
只是,这种司法策略在李庄案(第一季)中没有成功而已。(参见[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判决书最后一段尊重和依法保留了薄熙来的上诉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篇司法评论的目的就在于揭示薄熙来案在宏观和微观上对中国法治具有的法律意义。
理由在于: 首先,相似非难论证必须与类比论证相区别。(七)法律问题 7:国法、党规孰为罪与非罪的终极判断依据 薄熙来案所涉之滥用职权罪,主要关涉王立军公安局长之职被撤是否合法的问题。但是,在这司法审判和司法评论之间,谁人知道:今天的法治实际上关乎命运?司法评论本身不过是那个命运的一个小小的注脚而已…… (全文完) 2013年9月25日星期三定稿于武昌珞珈山枫园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薄熙来案 。形同中国古人所言法者,治之具也。
中国当今社会的反腐败难题,不仅面临反腐败运动中的道德责难也面临着笔者所提及的这个逻辑困境。中国刑事审判中的事实争议主要在控辩双方的言辞陈述和证据出示中展开,法官则于两造之间根据刑事诉讼法驾驭和控制着事实争议的流动和走向,这一点体现了明显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职权主义控辩模式。
但依据党管干部的原则以及公安局长职务本身所具有的高度重要性,党内文件则要求公安局长的决定任免必须经过本级党委常委会的讨论通过并征得上级公安部门党委同意后,方可以进行。而薄熙来的辩论策略则在最后一天把案件推向戏剧化的一幕--薄、谷、王三人感情关系纠葛。
由于司法评论本身亦可接受法律人的评论,在此意义上,由常识理性和法律理性相互交织的评论得以形成连环无尽的网络,也得以在这个网络中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同于日常生活中千百万的个案,亦不同于普通官员的落马,薄熙来案成为共和国建立后鲜有的针对党政高官公开审理的重大案件,这也是继四人帮世纪审判之后,我国第一桩公开审理的前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涉嫌犯罪的案件。
其次,相似非难论证与禁止歧视(Non-discrimination)、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存在适用上的不同。根据笔者粗略总结,庭审中可能关涉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法律问题1:司法管辖权之界定与划分 通常而言,司法管辖权是指主审法院对一定的案件具有审判和裁判的权力,法理意义上,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on)之基础常常存于四: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然观诸人类的文明史,确如梁任公所言:文明人何以尊于野蛮?文明人能与法律相浃,而野蛮不能也。禁止歧视(Non-discrimination)、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要求法治对于任何其所欲规制的对象等着等之,差别的存在只能通过不等者不等之而得到例外的正当化。
四、 结论和启发 由此,我们看到了一个曾经的权力持有者的罪与罚。由薄熙来案所折射出来的反腐败难题当然不可能随着此案审理的终结而得到解答,但不可否认的是:若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因为反腐者的腐败而放弃法治化反腐的制度选择,那么腐败所生长的文化土壤、制度土壤如何在法律逻辑上开辟出一条崭新且奏效的出路呢? (三)法治意涵3:法治主义的中国命运 如果把薄熙来案放在法治主义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一个世纪左右的历史来看,关于何为法治的探讨始终应该是从普法课堂出发走向中国人的生活世界然后再次返归一种更加深刻的普法。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电影理论家贝拉o巴拉秋(Bela Balazz1886-1952)对蒙太奇下了较为具体的解释,他说:蒙太奇就是把导演摄影下来一个一个的镜头(Shot或Cut)依照着一定的顺序链接,进而将这些具有连续性的镜头综合,使它产生导演本身所意图的效果,这种创造过程可以比喻成一个工程师把一些零零碎碎的机件组合,配成一件完整的机器一样。
相似非难论证则允许腐败者将这些原则工具化从而弱化指控方的控诉,以达到免于罪与罚的目的。而关于庭审辩论的法理部分,似乎庭审记录并未明确展示控辩任何一方通过阐释法律条文背后的法理来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论证。